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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4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各類殘障福利機構評鑑,每三 年至少舉辦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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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