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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7條

殘障福利機構依前條規定獎勵者,應依規定用途使用獎勵款,並詳細列帳 ;其有違反者,主管機關得追回獎勵款。 依前項規定增置之財產,應列入機構財產管理,以備主管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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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