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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第16條

殘障福利機構辦理績效卓著者,由各級主管機關以左列方式獎勵之: 一、補助機構工作人員之服務費。 二、補助機構興建或改善房舍建築。 三、補助機構充實器材、設備。 四、補助辦理各項富有意義之殘障福利活動。 五、補助促進殘障福利發展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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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