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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依第八條第一款補助進用殘障者之義務機關 (構) 程序如左: 一、申請人應檢附進用超過之證明 (殘障手冊影本及公、勞保證明) 、 計畫書及估價單,送主管機關審查。 二、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派員訪查實情,其符合補助條件者,送請 委員會審議。 三、委員會根據訪查紀錄及申請有關證件,審議補助項目及金額,並將 決議報主管機關核定。 四、經核定補助後,由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依核定項目及金額執行,並 於執行後,將執行狀況說明書附支出憑證報主管機關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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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