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 第14條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14條

主管機關對於前條受補助之義務機關 (構) 應予追蹤抽查;其變更核定項 目之用途者,應限期令其改善,逾期未改善者,應追回補助經費。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