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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福利金專戶設置管理及運用辦法 第2條

殘障福利金專戶 (以下簡稱本專戶) 以直轄市社會局及縣 (市) 政府為主 管機關;其設置、管理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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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