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 第2條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第2條

殘障者職能評估之執行機構為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1條看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全文第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