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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第3條

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機關為使殘障者獲得適當的輔導與安置,受理殘障 者申請職能評估服務時,應指定職能評估專業人員辦理之。 其員額依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轄區內領有殘障手冊者之實際需要設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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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