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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第7條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遴用之職能評估專業人員需具國內外大學復健 輔導、社會工作、社會福利、特殊教育、輔導、心理、復健醫學等系 (所 ) 畢業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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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