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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第6條

前條輔導或安置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殘障者基本資料。 二、短期、中期、長期之輔導與安置目標或方式。 三、達成前款目標之協助措施或服務項目。 四、實施與完成各項協助措施或服務項目之時間進度。 前項計畫每年至少應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計畫目標。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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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