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 第6條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第6條
前條輔導或安置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殘障者基本資料。 二、短期、中期、長期之輔導與安置目標或方式。 三、達成前款目標之協助措施或服務項目。 四、實施與完成各項協助措施或服務項目之時間進度。 前項計畫每年至少應檢討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修正計畫目標。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5條
看 殘障者職能評估辦法 全文
第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