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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殯葬設施經營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應建置網站,並公開下列資訊: 一、業者名稱、地址、電話、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之核准文號及啟用日期、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備查)文件。 二、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 三、所經營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之名稱、地點、公告啟用文件及核准販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之總數量、已銷售數量及尚未使用數量。 四、該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管理費專戶之收支運用資料、該專戶經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及決算書。 五、依法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交付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金額。 六、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名單及基本資料。 七、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 八、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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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