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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服務業銷售墓基骨灰骸存放單位及生前殯葬服務契約資訊公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殯葬禮儀服務業銷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應建置網站,並公開下列資訊: 一、業者名稱、地址、電話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經營之證明文件。 二、銷售之商品標的及服務項目。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販售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一定規模之證明文件。 四、預收費用交付信託業管理之信託本金、餘額及運用情形。 五、信託業者之名稱、地址、電話及資金運用範圍。 六、近三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 七、每年度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結算報告書。 八、每雙月份信託業者編製之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 九、委託銷售之公司或商業名單及基本資料。 十、符合內政部公告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生前殯葬服務定型化契約。 十一、業者及其委託公司或商業處理消費申訴專責人員之姓名及電話。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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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