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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 第22條

經營私立殯葬設施或受託經營公立殯葬設施,應備具相關文件經該殯葬設施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依前項經許可經營殯葬設施後,其無經營事實或停止營業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許可。 第一項應備具之文件,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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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