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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 第3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第3條
運作人應於事故發生時,儘速蒐集事故相關基本資料,製作下列事項之速報: 一、事故發生基本資料: (一)廠商名稱。 (二)地點。 (三)發生時間。 (四)傷亡人數。 (五)事故場所及類型。 (六)毒性及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名稱。 二、應變單位、分工及裝(設)備。 三、事故發生、應變及善後復原過程(含現場照片)。 四、環境污染及清理狀況。 五、檢討及改善。 六、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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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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