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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事故調查處理報告作業準則 第6條

運作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辦理: 一、未依第二條第一項規定期限提出速報或結報。 二、速報或結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或未完成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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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