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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 第15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15條
相關運作人委託應變機構執行應變,仍應有一定自主應變量能及專業能力,其登載專業應變人員之訓練合格等級及人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
第十三條
第一款或前條第一款者,技術級二人以上。 二、符合
第十三條
第二款或前條第二款者,技術級及操作級各一人以上。 三、符合
第十三條
第三款者,操作級一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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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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