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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19條

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其專業應變人員參加第十一條規定之再訓練。 相關運作人或應變、諮詢機構應於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再訓練完成後十五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或原認證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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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