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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20條

相關運作人應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保存訓練紀錄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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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