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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 第23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23條
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以詐欺、脅迫或違法方法取得合格證書。 二、檢具之學經歷證明文件有虛偽不實。 專業應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使他人利用其名義虛偽委託或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 二、經登載為專業應變人員,連續二年度未參加再訓練,且未依
第十一條
第二項規定申請延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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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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