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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 第7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本辦法施行前參加各級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法人或團體符合
第五條
附件一之專業訓練者,得於本辦法施行後六個月內檢具申請書及相關佐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等級專業應變人員資格認可,經測驗合格核發合格證書。但具十年以上之事故應變實務工作經驗,且有證明文件者,得免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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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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