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 第8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專業應變人員證照訓練、再訓練及前條之測驗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七十分為及格。各科目成績均達及格標準以上者,為訓練合格。 前項科目成績不及格者,自訓練結訓之日起一年內,得申請該科目補考二次,屆期未參加補考者,該科目為不及格。但前條之同等級資格認可測驗,以一次為限。 補考後仍有科目成績不及格者,得就其不及格科目於最後一次補考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參加補訓練一次。 參加前項補訓練測驗者,補考科目之測驗以一次為限,該科目仍不及格,則認定該次訓練為不合格。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7條
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應變人員管理辦法 全文
第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