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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1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1條
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非因離職、異動而因故未能執行業務時,應由代理人代理。代理期間連續達十五日以上者,運作人應於事實發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但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可延長至六個月。代理期滿前十五日內,運作人應完成規定級別以上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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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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