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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2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甲、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下列業務: 一、依本法
第九條
及
第二十六條
就運作及其釋放量製作紀錄定期申報之管理,並妥善保存備查。 二、依本法
第十七條
及
第二十七條
辦理容器、包裝、運作場所及設施之管理,依規定標示毒性、警語及污染防制事項,並備具安全資料表置於運作場所易取得之處。 三、其他製造、使用、貯存行為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等工作。 運作人兼有運送行為時,除已設置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外,甲級或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辦理
第十三條
所定丙級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執行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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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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