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16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6條

依本辦法規定應重新申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核定設置者,其原申請核定設置書自應完成設置之期限屆滿之翌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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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