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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所設置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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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