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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3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偵測及警報設備設置,因情況特殊,經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得以其他方式辦理或免予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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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