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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第14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4條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 前項修復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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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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