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 第14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第14條

應變器材、偵測及警報設備、安全阻絕系統或外洩處理系統發生故障者,應以書面記載並於十日內修復;未能於十日內修復者,應以書面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說明故障情形、修復時間及完成修復前所採取之替代措施。 前項修復時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必要時,得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AI 白話解釋
← 第13條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應變器材與偵測警報設備管理辦法 全文第15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