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 第10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0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標示: 一、經依本法規定申請廢棄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暫存場所。 二、暫時放置海運、空運裝卸不特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倉庫,已標示危險品倉庫等字樣。 三、僅供試驗、研究、教育用途且運作量低於分級運作量,於運作場所各出入地點已標示毒性化學物質運作場所、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或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場所之字樣。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