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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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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9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場所及設施應製作公告板,置於明顯易見處,並摘要標示
第三條
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之危害圖式、名稱、危害成分、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及警語或補充訊息。 同一運作場所運作多種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得於同一公告板書寫各項標示內容;前項危害警告訊息及危害防範措施之各項內容如有相同者,得合併書寫。 運作場所及設施依前二項設置之公告板及標示內容,與其他法令規範相同者,得合併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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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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