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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2條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內容項目與格式,製作並備具安全資料表。 運作人應依運作情形檢討安全資料表內容之正確性,適時更新,並至少每三年檢討一次。其更新內容、更新日期、版次等紀錄,應保存三年備查。 前項安全資料表之緊急聯絡電話,應為任一時刻均可聯絡並接受事故應變諮詢之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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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