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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5條

同一列管編號序號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其為不同成分含量、濃度者,應以不同之中英文物品名稱,分別製作安全資料表。但危害成分、用途及危害分類相同時,得使用同一份安全資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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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