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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16條

販賣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備安全資料表,隨貨送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買受人。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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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