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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12條

毒性化學物質經科學技術或實地調查研究,證實公告之管理事項已不合需要時,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公告變更或廢止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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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