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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6條

聯防組織應依前條備查之設立計畫內容實施。 全國性聯防組織應於責任區範圍內,具備適當防護、應變及清理設備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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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