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 第7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第7條

聯防組織有效期限不得超過五年,期限屆滿前,組長應依第五條規定向主管機關重新報請備查。 組員應於期限屆滿三個月前,檢具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九款資料送組長辦理前項之重新備查。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聯防組織設立計畫作業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