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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人投保責任保險辦法 第7條

製造、使用、貯存、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本辦法修正施行後公告之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應於公告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投保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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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