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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7條

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及行政機關自評選前三年度至報名期限截止日,曾發生重大危害環境、衛生、食品安全、公共安全、重大職業災害案件者,不得參選。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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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