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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 第8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獎勵辦法 第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每二年舉辦一次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績優評選。 評選作業為書面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由中央主管機關組成評選小組執行並評定優選獎勵對象。 績優評選之報名方式、實施期程、評鑑流程、評分項目及給分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實施計畫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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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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