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 第10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0條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停止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 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於結束或中斷運作前,應完成申報運作紀錄並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前二項運作毒性化學物質者,應同時完成申報釋放量紀錄。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