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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4條

毒性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運作方法,依下列頻率申報運作紀錄: 一、每月申報:每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個月之運作紀錄。 二、每季申報:每年四月、七月、十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一季運作紀錄。 三、半年申報:每年七月及次年一月十日前,完成申報前半年運作紀錄。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量無異動者,仍應依前二項規定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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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