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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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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3條
前條第一項所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運作人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依下列規定分別製作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 一、毒性化學物質應依成分含量與濃度區間,按實際運作情形,逐日記錄。 二、關注化學物質免分濃度區間,逐月記錄。 前項第一款運作量無變動者,得免逐日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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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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