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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與釋放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8條

運作人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格式製作之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作紀錄表、毒性化學物質釋放量紀錄表,應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但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以書面申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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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