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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16條

運送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數量淨重未逾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不適用第八條第九條第一項之運送危害預防應變資料及安全裝備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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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