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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 第3條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3條
國內運送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或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
第四十條
第一項指定公告具有危害性之關注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其淨重逾下列數量者,所有人應申報一般運送表單: 一、氣體:五十公斤。 二、液體:一百公斤。 三、固體:二百公斤。 運送淨重未逾前項規定者,所有人應申報簡易運送表單。 國內運送第一類、第二類毒性化學物質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液體或固體淨重未逾五公斤者,所有人免申報運送表單。 第一項所稱氣體、液體或固體,指置於常溫、常壓狀態下為氣體、液體或固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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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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