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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運送管理辦法 第4條

毒性或具危害性關注化學物質所有人應於運送前向起運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運送表單。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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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