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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150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 第 二 節 送達
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對於同一當事人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依職權為之。

白話解釋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在規定:同一位當事人已經依第149條做過一次公示送達之後,之後如果還有文書要對他公示送達,法院就直接「依職權」辦理,不必再由對方當事人另外提出聲請。

公示送達是在當事人應為送達的處所不明等情形下,用公告的方式代替實際交付文書的送達方法。第一次公示送達通常要經過聲請與法院審查,但既然已經確認這位當事人行蹤不明,後續的開庭通知、判決書等文書如果還要送達給他,再每次重新聲請只會拖延訴訟,所以本條讓法院可以主動續行公示送達。

重點拆解

要素條文用語說明
前提「依前條規定為公示送達後」必須已經依第149條合法做過公示送達。
對象「對於同一當事人」限於同一位當事人,不能延伸到其他當事人。
情形「仍應為公示送達者」之後仍有應送達的文書,且仍有公示送達的必要。
效果「依職權為之」由法院主動辦理,不必再由當事人聲請。

「依職權」代表什麼

民事訴訟原則上由當事人推動程序,許多事項須經當事人聲請,法院才會處理。本條所稱「依職權為之」,是指法院不待聲請,自行決定並辦理後續的公示送達。立法目的在於訴訟經濟:同一當事人行蹤不明的事實,在第一次公示送達時已經過審查,後續若情況沒有改變,再要求另一方一次次聲請,只會讓程序拖延。

本條與第149條的分工

第149條處理「能不能公示送達」與「由誰聲請」,是第一次公示送達的入口;第150條則處理「之後還要不要再聲請」,屬於續行規定。因此要判斷某次公示送達是否合法,仍要回頭看第一次是否符合第149條的要件,如果第一次公示送達本身有瑕疵,後續依職權續行的部分也可能受到影響。

生活中的例子

例如:甲起訴請求乙返還借款,但乙已搬離戶籍地、去向不明,甲向法院聲請對乙公示送達起訴狀與開庭通知,法院准許後辦理公示送達。之後法院要再寄送下一次的開庭通知或判決正本給乙,因為乙仍然行蹤不明,法院就會依本條主動繼續公示送達,甲不需要每次重新遞狀聲請。

例如:同一案件中另有被告丙,地址一直正常可收信。即使乙已經被公示送達,法院對丙仍應依一般方式送達,不能因為本條而對丙也改用公示送達,因為本條限於「同一當事人」。如果乙之後陳報了新的住址,送達處所已經明確,原則上也就不再有公示送達的必要。

常見誤解

相關條文

常見問題

民訴150條在講什麼?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規定,同一當事人已依第149條公示送達後,之後若仍須對他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辦理,不必再由他方當事人另行聲請,以免程序一再拖延。

公示送達第二次還要再聲請嗎?

原則上不需要。依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對同一當事人已為公示送達後,後續仍應公示送達的文書,例如開庭通知或判決,由法院依職權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50條適用在其他被告嗎?

不適用。條文限於「同一當事人」,即使同案另一位被告已被公示送達,其他當事人若送達處所明確,仍應依一般方式送達,不能一併改用公示送達。

公示送達的效力從何時發生?

第150條本身只規定續行公示送達由法院依職權辦理,沒有規定生效時點;公示送達的方法與發生效力的時點,須依民事訴訟法第151條、第152條等規定判斷。

被公示送達的人後來出現怎麼辦?

第150條以「仍應為公示送達者」為前提;若當事人陳報住居所,或法院已知其送達處所,就不再有公示送達的必要,一般即應回到通常的送達方式。

「送達」的其他條文

第123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由法院書記官依職權為之。第124條送達,由法院書記官交執達員或郵務機構行之。由郵務機構行送達者,以郵務人員為送達人。第125條法院得向送達地地方法院為送達之囑託。第126條法院書記官,得於法院內,將文書付與應受送達人,以為送達。第127條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送達者,應向其全體法定代理人為之。法定代理人有二人以上,如其中有應為送達處…第128條對於在中華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之外國法人或團體為送達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第129條對於在軍隊或軍艦服役之軍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管軍事機關或長官為之。第130條對於在監所人為送達者,應囑託該監所首長為之。第131條關於商業之訴訟事件,送達得向經理人為之。第132條訴訟代理人受送達之權限未受限制者,送達應向該代理人為之。但審判長認為必要時,得命送達於當事人…第133條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第134條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第135條送達,除別有規定外,付與該文書之繕本或影本。第136條送達於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但在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行之。不…第137條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第138條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第139條應受送達人拒絕收領而無法律上理由者,應將文書置於送達處所,以為送達。前項情形,如有難達留置情…第140條送達,除依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二項由郵務人員為之者外,非經審判長或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送達地地方…第141條送達人應作送達證書,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並簽名:一、交送達之法院。二、應受送達人。三、應送達之文…第142條不能為送達者,送達人應作記載該事由之報告書,提出於法院附卷,並繳回應送達之文書。法院書記官應…第143條依第一百二十六條之規定為送達者,應命受送達人提出收據附卷。第144條於有治外法權人之住居所或事務所為送達者,得囑託外交部為之。第145條於外國為送達者,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不能依前項…第146條對於駐在外國之中華民國大使、公使、領事或其他駐外人員為送達者,應囑託外交部為之。第147條(刪除)第148條受囑託之機關或公務員,經通知已為送達或不能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將通知書附卷;其不能為送達者…第149條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第151條公示送達,應由法院書記官保管應送達之文書,而於法院之公告處黏貼公告,曉示應受送達人應隨時向其…第152條公示送達,自將公告或通知書黏貼公告處之日起,公告於法院網站者,自公告之日起,其登載公報或新聞…第153條為公示送達者,法院書記官應作記載該事由及年、月、日、時之證書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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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