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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 第185條
民事訴訟法 第185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四 章 訴訟程序 › 第 四 節 訴訟程序之停止
依
第六十五條
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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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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