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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4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一 章 法院 › 第 二 節 法院職員之迴避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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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