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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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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377條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 第 四 節 和解
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得隨時試行和解。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亦得為之。 第三人經法院之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亦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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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7-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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