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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 第56條
民事訴訟法 第56條
第 一 編 總則 › 第 二 章 當事人 › 第 二 節 共同訴訟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
第四十五條之一
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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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民事訴訟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6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54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
「共同訴訟」的其他條文
第53條
二人以上於下列各款情形,得為共同訴訟人,一同起訴或一同被訴:一、為訴訟標的之權利或義務,為其…
第54條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
第55條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
第56-1條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
第57條
共同訴訟人,各有續行訴訟之權。法院指定期日者,應通知各共同訴訟人到場。
← 第55條
看 民事訴訟法 全文
第56-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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